1. 陈早春,您对作家拿工资怎么看?
工程、技术作品的作家应当拿工资,社会科学领域的作家拿工资尚有疑问
报社、期刊等编辑拿工资,是保证作家创作的作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。编辑拿了工资就要保证其审核发表的作品符合报社、期刊创办人的价值观,否则可能要被“炒鱿鱼”。
在我国,计算机软件、工程图也是作品,通常情形下,该作品的责任由单位承担,此类作品具有技术性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领域的作品,而是工程上的作品,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人类价值观,这类作家拿工资存在着合理性。
就著作权法而言,法律保护的是作家的表达方式,并不是作家的思想,就此意义而言,作家拿工资没有疑问。但是作家拿了工资,作家的思想就受到了限制,其创作的作品就失去了“活力”。
可以肯定认为,提议社会科学领域的作家拿工资,提议人的思想是禁锢的,限制人们表达思想。现实生活中,也有作家希望拿固定的工资。但作者认为,这个作家并不是真正的作家,而是“滥竽充数”的作家。作者不希望我们国家“创造”出作家拿工资的制度,该制度可能又要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争议,从而有利于非“真正”的作家。
▶徐剑随笔,仅供参考